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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将作重要修改 专利代理人称谓将可能变更为专利代理师

来源:admin    发布时间:2011/6/13 7:41:22   阅读数:919

发布时间: 2011-2-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现行的《专利代理条例》在施行20年后,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从2月11日起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针对现行《专利代理条例》存在的问题,草案中对代理机构类型和代理人称谓都将作出调整。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草案在现有两种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基础上,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组织形式,提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完善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程序,规范分支机构的设立,同时还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条件。有关专利代理人部分,从称谓上,将“专利代理人”变更为“专利代理师”;从管理上,对专利代理人资格证的获得与撤销、执业证的颁发和变更等都作了较大调整。同时,草案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增加了代理专利诉讼的有关事务;增加了专利代理人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对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的规定,建立了专利代理援助制度等。此外,草案还对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

  据介绍,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于1991年4月1日起施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专利法的修正,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与现实情况已经严重脱节,主要存在3方面的问题:一是专利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性质不明确,与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资质的授予条件和程序不清晰,与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原则和精神不相适应;三是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不严谨、不科学,难以充分保障委托人的利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为了适应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年初再次启动对《专利代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并将草案于今年1月提请国务院审议。(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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